中新網福建新聞1月12日電 自國務院部署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斷卡”行動以來,閩侯法院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刀把子”作用,有力打擊利用“兩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努力營造網絡法治“清朗天空”。近日,閩侯法院公開審結首例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案,被告人林某慈、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1.5萬元。
2020年6月,林某慈得知林某偉與“叔叔”(代號)等人收購銀行卡、網銀、電話卡用于賣給上家實施“殺豬盤”等網絡詐騙使用,便將該情況告知陳某,告知其不僅可以自己辦卡出售,還可以叫身邊朋友一同辦卡販賣以賺取差價。于是,林某慈與陳某陸續(xù)鼓動親朋好友辦理不同銀行卡、網銀、電話卡,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收購,并出售給林某偉與“叔叔”,共得價款2.12萬元,其中林某慈、陳某分別獲利5800元、5400元。經公安機關查證,上述銀行卡均被用于詐騙犯罪活動使用。林某慈販賣的銀行卡資金流水達6614836元,陳某參與販賣的銀行卡涉案金額共計4289112元。
經審理,閩侯法院認為林某慈、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銀行卡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二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林某慈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并追繳二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近年來,大量“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電話卡被犯罪分子購買后用于實施詐騙,卡的失控管理給追蹤、打擊犯罪帶來巨大困難,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財產造成了嚴重威脅。為有效斬斷電話卡、銀行卡買賣鏈條,從源頭遏制網絡犯罪,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上述案件中,林某慈、陳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后仍然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等幫助,已淪為網絡犯罪的“共犯”。而其他人據此辦卡,無形中成為了網絡犯罪的“幫兇”。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重視個人信息安全,絕對不能出售、轉讓、出租、出借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號等,如遇身份證、手機遺失,應第一時間掛失并補辦,如發(fā)現卡片有異常信息提示,也應立即到相關機構查詢卡片狀態(tài),以免個人信息淪為網絡犯罪的“工具”。ㄍ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