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8月30日電(陳順清)長泰一男子半個月內(nèi)先后在三個好朋友家中偷盜足金手鐲、項鏈等貴重物品并變賣,得手六萬余元,他也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近日,長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起盜竊案。
薛某與林某、沈某、楊某是同學加朋友關系,平時大家關系都不錯,經(jīng)常互相串門聊天喝茶。薛某因在外面欠了很多債務,經(jīng)常被債主討債,內(nèi)心一直很苦惱,也一直動腦筋琢磨著“歪心思”。
2月3日上午,薛某到朋友林某家串門,趁機偷走林某家臥室衣柜抽屜內(nèi)的足金手鐲1個和足金項鏈1條,總重量為56.12克。
2月11日晚上,薛某到朋友沈某家串門,趁機偷走沈某家臥室衣柜內(nèi)的足金項鏈1條,重量為22.6克。
2月18日下午,薛某到朋友楊某家串門,趁機偷走楊某家臥室衣柜內(nèi)的足金手鐲1個和足金項鏈1條,總重量為61.89克。
盜竊后,薛某當即將所竊金首飾分別以22777元、9040元、24140元的價格賣給某金行。經(jīng)價格認證,林某、沈某和楊某被盜的金首飾價值共計60462.3元。
3月20日中午,得手三次后的薛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F(xiàn)薛某親屬已代為賠償三位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三位被害人均對薛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合計60462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多次盜竊、坦白、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書面諒解等情節(jié),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