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4月24日電(林佳盈)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勞務服務逐漸成為一種社會需求。與此同時,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那么其中的雇傭關系該如何認定?賠償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如何承擔?近日,臺江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最終判決原告王阿姨自行承擔 30%責任,被告家政服務部承擔70%。
某日,從事保潔工作的王阿姨受某家政服務部的指派前往一小區(qū)提供保潔服務。在打卡簽到過程中,王阿姨因地面濕滑而摔傷,隨后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3天后出院,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后,王阿姨多次與家政服務部協(xié)商賠償事宜,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但該家政服務部均置之不理,后王阿姨起訴至法院,訴請家政服務部賠償相關款項。家政服務部辯稱自己不是本案賠償責任主體,本案接收勞務服務的一方為客戶,支付勞務費用的一方為某平臺,其僅提供中介服務,與王阿姨并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家政服務部與王阿姨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本案中,家政服務部分派日常家居保潔訂單給王阿姨,指示王阿姨前往工作地點提供勞務,家政服務部的某平臺界面也顯示王阿姨不止一次接受家政服務部的指派,每單服務費由某平臺直接與家政服務部對賬(包含王阿姨的薪資)。訴訟中,王阿姨陳述其每次接單均由家政服務部與其聯(lián)系,其受傷后亦第一時間與家政服務部聯(lián)系,家政服務部對此無異議。綜上,上述符合雇傭關系的構成要件,故王阿姨主張其受家政服務部雇傭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另,王阿姨稱案涉訂單是當天上午接到的,家政服務部的工作人員指派其提前到服務點,從時間的連續(xù)性和前往工作地點的路線上看,王阿姨受傷的時間、地點均與王阿姨提供勞務存在關聯(lián)性,應視為王阿姨為家政服務部提供勞務中受傷。因家政服務部、王阿姨均未對王阿姨提供勞務受傷存在過錯舉證,且本案王阿姨是在到達服務小區(qū)簽到時受傷,鑒于此,臺江法院酌定王阿姨受傷產(chǎn)生的損失由王阿姨自行承擔 30%責任,家政服務部承擔70%。
法官提示:生命至上,提供勞務者要強化風險防范意識,注意保護自身安全,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盡量避免意外的發(fā)生;同時也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以降低風險。雇主應確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注意提醒勞務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防患于未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