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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門口拉橫幅?侵害法人名譽權要擔責!

  中新網福建新聞5月30日電(林繼光)近期,長樂法院漳港法庭受理一起懸掛橫幅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

  某旅游公司訴稱,萬某、汪某原系公司員工,現已離職,雙方并無糾紛。2021年10月2日,兩人在公司門前拉了一條橫幅:“XX公司無賴,還我血汗錢”。整個過程持續(xù)近五個小時,在公安民警的勸導下才撤下橫幅。因公司所在位置人流及車流量都比較大,很多過往車輛減速觀看,還有一些行人圍觀,兩人的行為給公司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人當面賠禮道歉,并在省級報刊上每天刊登道歉聲明3個月,以及賠償損失10萬元。

  萬某、汪某辯稱,兩人原系該旅游公司的司機,另投資入股公司的兩輛旅游車,因退股未果與公司發(fā)生糾紛,故想到拉橫幅維權。

  公司對兩人的辯解并不認可,堅持訴訟請求。經承辦法官釋法說理并主持調解,以萬某、汪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三萬元了結本案。同時,萬某、汪某表示退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再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目前,協議錢款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法人享有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伸張權益有邊界,公眾遇到糾紛要理性對待,采取合法方式,通過正當途徑來處理,切勿動輒以堵門、堵路、拉橫幅等非理性方式表達訴求。否則,如造成企業(yè)名譽損失,就可能違反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包括賠償損失、罰款、治安拘留等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等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完)